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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股份分次發行其陸續發行新股視為增資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第6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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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額,如依照公司法規定,就其股份總數分次發行,於首次發行後,陸續發行新股,是生產事業於開始營業後,陸續發行新股,購買生產設備參加生產者,應依增資擴展方式,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其申請程序,應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暨第11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