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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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創立期間又增資其興建之廠房及設備仍合5年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26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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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在建廠期間,因原投資資金不足,經增資並辦妥變更登記,其以原投資及增資之資金興建之廠房及購置機器設備,仍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申請5年免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