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創立期間又增資其興建之廠房及設備仍合5年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26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在建廠期間,因原投資資金不足,經增資並辦妥變更登記,其以原投資及增資之資金興建之廠房及購置機器設備,仍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申請5年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