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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創立期間又增資其興建之廠房及設備仍合5年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26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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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在建廠期間,因原投資資金不足,經增資並辦妥變更登記,其以原投資及增資之資金興建之廠房及購置機器設備,仍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申請5年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