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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借無償借用或受贈設備應註明於投資計畫提出核准始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生產事業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
6
條第
12
項規定申請免稅,其生產設備中有外借,無償借用或受贈設備者,屬於投資計畫內註明,並報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可申請免稅。至於生產事業依照同條例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在免稅期間內增加設備(不論係增贈、外借、無償借用或受贈)如該生產設備已報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可申請併同原案免稅。本案加工出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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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外母公司無償借用生產設備參加生產申請免稅案經查明事實依照本函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