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事業各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提出符合免稅規定之證明否則不得享受獎勵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4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在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內,於年終辦理結算申報無法列報產品種類及其產量,暨其原料耗用量,以致無法證明其產品及數量是否均符合免稅之規定,則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不得享受免稅獎勵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