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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公司5年免稅應以售氣收入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1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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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供應「都市媒氣」經本部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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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其免徵範圍以售氣收入為限,其餘錶租收入,設計及導管收入,出售天然氣爐具收入,非屬免稅範圍,其收入不得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