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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產品開始銷售之日係指正式生產產品並開始銷售開立第一張發票之日期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5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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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產品開始銷售之日」,係指生產事業新投資創立正式生產產品,並開始銷售開立第一張發票之日期。至生產事業銷售其機器設備試車期間所產生之廢品及廢料而開立發票,不包括在內。惟生產事業應於試車期間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以憑嗣後核發「產品開始銷售之日」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