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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代客加工之免稅日期以加工費收入開立第一張發票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稅秘發第3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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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查符合獎勵類目及標準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年之獎勵者,依新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自其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一語,係指利用合於獎勵投資條例第9條規定之生產設備產製之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而言。本案該公司如係利用上項生產設備代客加工,其免稅開始日期,自應以該項加工費收入所開立之第一張發票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