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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土地稅法享受重購土地退稅者於合併時無追徵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651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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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工廠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之日起5年內,因經營之需要經經濟部專案核准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併而一併移轉時,應優先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無土地稅法第37條追繳原退還稅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