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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因併購進行股份轉換應按面額或實際轉換價格較低者歸課股東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260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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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5款規定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其中以原符合88年底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緩課規定之記名股票,辦理股份轉換,取得新加坡公司之股票,核與上揭條例第3條以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公司為適用對象之規定不合,該等原適用緩課規定之股票,於股份轉換時,應按面額歸課股份轉換年度之股東所得稅,其實際轉換價格低於面額者,則按實際轉讓價格歸課股東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