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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緩課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案件之通知補件期限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第8819562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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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緩課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案件之通知補件期限,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業已同意至遲不超過當次增資配股基準日之次年1月1日起算4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