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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及員工紅利增資申請適用股東緩課所得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808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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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第16條、第17條規定,以未分配盈餘或員工紅利增資,其增資資金用於增置機器設備及轉投資於該條例第8條規定之重要事業,申請適用股東緩課所得稅者,如已於該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提出申請補送文件,嗣將原擬用於增置設備之資金變更用途為轉投資重要事業,如已於補件期限內完成轉投資並補齊文件向管轄稽徵機構申請變更,可准予適用上述緩課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