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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用於支付機器設備貸款利息經資本化者准適用緩課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31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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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用於支付增置機器設備貸款之利息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資本化者,屬促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第3項有關「貸款或未付款」規定之範圍,准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