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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核定不符緩課要件應追繳者其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05832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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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以未分配盈餘或員工紅利轉增資,申請緩課股東所得稅,嗣後經核定不符緩課要件,應追繳稅款者,其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說明:二、原獎勵投資條例實施期間申請適用緩課,嗣後發現未符緩課規定,應追繳稅款之案件,其核課期間之計算,比照主旨辦理,本部73/09/13台財稅第59468號函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