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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移轉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面積之計算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8096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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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係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面積上限,而非以上項面積限額作為計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之基礎。本案先生申報移轉都市土地面積,其地上建物為3層樓房,1樓供營業使用,23樓供自用住宅使用,則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以申報移轉面積計算基礎,按自用住宅用地比例三分之二折算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面積為。惟基於上述面積限額之規定,除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外,其餘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