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移轉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面積之計算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8096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稅法第
34
條規定「
或
」係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面積上限,而非以上項面積限額作為計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之基礎。本案
○
先生申報移轉都市土地面積
,其地上建物為
3
層樓房,
1
樓供營業使用,
2
、
3
樓供自用住宅使用,則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以申報移轉面積
計算基礎,按自用住宅用地比例三分之二折算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面積為
。惟基於上述面積限額之規定,除
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外,其餘
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