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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須於核課期間內依法送達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96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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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由贈與人變更為受贈人時,請重新填發稅單,或就原發稅單(存查聯)更正納稅義務人名義及限繳日期,惟均須於核課期間內依法送達。說明:二、稅捐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將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由贈與人改為受贈人時,由於贈與事實、贈與標的與贈與當事人並未變更,故原核課期間自不宜重新起算。又稽徵機關不論是重新填發稅單抑就原發稅單(存查聯)更正納稅義務人名義及限繳日期,為免逾越核課期間,均請於原核課期間內,依法予以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