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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未分配盈餘增資轉投資於重要事業者應於核准增資後6個月內申請緩課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8979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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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轉投資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申請緩課股東所得稅疑義案。說明:二、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修正條文第43條)規定,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轉投資於本條例第8條所規定之重要事業者,應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該次增資發放予股東之股票股利免計入股東當年度所得課稅。本案○○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於函請經濟部工業局核認該公司之投資計畫符合重要科技事業,經該局於函復符合,此期間3個月又13日,不可歸責於ÍÍ股份有限公司,實務上似可考量予以扣除;惟ÍÍ股份有限公司於經經濟部核准以未分配盈餘增資,至始具函向 貴局提出申請,期間為11個月,即使扣除上述經濟部工業局審定期間3個月又13日後為7個月又17日,仍已逾前揭細則第33條規定6個月之申請期限,自無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股東股票股利緩課所得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