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明人於87年間以專利權作價投資屬一般投資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33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二、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規定條文之適用,係以「提供他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出售與他公司使用所取得之收入」為免稅標的。三、本案發明人陳君等於87年間以廢輪胎橡膠裂解方法發明專利及廢輪胎破碎裂解裝置新型專利,作價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取得○○廢橡膠資源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千5百萬股,核屬以專利權作價出資,屬一般投資之行為,是以本部69/07/03台財稅第35333號函規定,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無上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