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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依農業金融法合併而概括承受之房屋免徵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4991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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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命令○○鄉農會合併於嘉義縣××鄉農會,其權利義務皆由合併後成立之嘉義縣××地區農會概括承受,原○○鄉農會持有之房屋移轉可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規定免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