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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與房屋互易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依法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9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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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當事人以土地與他人之房屋互易,如代價相當,自不生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課徵贈與稅。惟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其土地或房屋移轉,應依法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