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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稅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60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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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及娛樂稅原附加之教育捐或教育經費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6條修正後,已無附加之法律依據。三、88年度房屋稅將於885月開徵,因稽徵機關行使徵收權時,已無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之法律依據,是以,88年度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定期開徵部分,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至隨時補徵案件部分,於補徵以前之稅額時,仍應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以後之稅額則不再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