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及娛樂稅原附加之教育捐或教育經費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6條修正後,已無附加之法律依據。三、88年度房屋稅將於88年5月開徵,因稽徵機關行使徵收權時,已無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之法律依據,是以,88年度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定期開徵部分,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至隨時補徵案件部分,於補徵87年6月30日以前之稅額時,仍應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87年7月1日以後之稅額則不再附加。
(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本函,詳相關法規)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