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准內政部87年12月14日台(87)內營字第8709904號函復略以:「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第1項有關地價稅減免之規定,其適用範圍以該條例公布施行後興建完成並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所屬之建築基地為限,本案同一筆地號土地上之建築物係分別於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前後分別興建完成,其地價稅之減免,應僅就該條例公布施行後始興建完成並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所屬建築基地(包括法定空地)占該筆土地面積之比例予以減免。至於違章建築房屋,因其並未依法請領建造執照及領有使用執照,自無上開條例第25條有關房屋稅、地價稅、買賣契稅減免規定之適用。」本部同意上開內政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