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7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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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核准緩繳所得稅案件未依限繳納之處罰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1005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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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緩繳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未依限繳納,應依同法第27條規定辦理,如逾第27條規定之期限仍未繳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39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