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核准緩繳所得稅案件未依限繳納之處罰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1005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緩繳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未依限繳納,應依同法第27條規定辦理,如逾第27條規定之期限仍未繳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3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