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代理人資格註銷前簽證申報案件仍可適用書面審核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9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經本部註銷稅務代理人資格之會計師,在註銷前所代理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仍有「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有關書面審核規定之適用;惟會計師如因代理某一案件而被註銷稅務代理人資格時,該代理案件應不得再適用有關書面審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