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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務代理人資格註銷前簽證申報案件仍可適用書面審核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9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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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經本部註銷稅務代理人資格之會計師,在註銷前所代理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仍有「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有關書面審核規定之適用;惟會計師如因代理某一案件而被註銷稅務代理人資格時,該代理案件應不得再適用有關書面審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