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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兩稅合一制下公司分配盈餘所屬年度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413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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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兩稅合一制後,為計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在其86年度以前所累積之可分配盈餘數額、87年度或87以後各年度可分配盈餘數額之額度內,自行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