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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預計殘價大於依平均法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1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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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採用平均法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殘價為合度。至營利事業因預計殘價將大於依上開規定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