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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裝修物得按租賃期間攤提之核釋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6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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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租用原屬歐○○等6人所有之○○戲院,據雙方書立之10年租賃契約,該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裝修租賃物,於租賃期滿前除無法拆卸之裝修部分,應歸出租人所有外,得自行拆遷生財器物,該項裝備准按租賃期間分10年攤提。惟租賃期滿對能拆回之部分,仍應作價列為當年度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