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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甲基丙烯酸甲酯單體無需核定運送及貯存耗損率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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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本部賦稅署函准經濟部工業局工69一字第30659號函復略以:查甲基丙烯酸甲酯單體之沸點(Boiling Range)為,其揮發性與水相似,於化學上並不屬於具有高度揮發性之液體。且因其閃燃點(Flash Point)僅為,很容易著火,於消防上屬於危險性物質,故其貯存槽及貯運車應完全密栓不得有漏,理論上於運輸途中及貯存油槽中不應有耗損。至於事實方面,亦經該署函准臺灣省稅務局69稅一字第32705號函查復略以:貴公司產品甲基丙烯酸甲酯單體出廠銷售時,係根據其過磅數量及核算完稅額,填發出廠證及開立統一發票,各進貨廠商亦均按進貨發票所載數量、金額,照數簽收、付款,並無出入。又該公司帳面及產銷存儲報表,亦均未列有損耗,自無必要核定其損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