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部70年5月29日台財稅第34379號函中所稱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並不包括未經移轉而仍為原業主所有之不動產在內。說明:二、查本部70台財稅第34379號函釋示之會商結論,旨在解決實際上係以私立學校、宗教團體、宗祠等團體出資取得,並確為該團體所使用之不動產,因故未能逕以該團體為所有權人辦理移轉登記,而暫以與該團體有關係之自然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嗣為遵照政府規定欲將該不動產辦理登記為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所有時,其稅負之困擾,如未辦妥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仍屬原業主所有,應不能認定已由該團體所取得。三、復查依現行契稅條例第14條及土地稅法第28條暨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規定,以不動產移轉與私立學校、宗教團體、宗祠等團體者,尚無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準此,尚未辦妥移轉登記而仍為原業主所有之不動產,自不包括在前揭釋函規定範圍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