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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股東拋棄原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取得之股票徵免所得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3169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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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股東拋棄原於92年度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取得之股票相關稅捐徵免疑義。說明:二、1.○○公司股東拋棄原於92年度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之股票,由公司收回減資註銷,係屬本部台財稅第7564235號函所稱轉讓,應依該函規定就面額減除原專門技術取得成本計算所得,歸課該等股東拋棄股票年度之所得稅。2.至○○公司原帳列無形資產已攤提之費用,該無形資產係以股份對價取得,符合所得稅法第60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有關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之規定,已攤提之費用,無須於股東拋棄股票年度轉列為公司其他收入課稅。惟股東拋棄股票後,公司亦不得再攤提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