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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支領之研究費及助理費用屬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26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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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3條規定,每月支領之研究費係屬其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其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二、 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員依前揭條例第6條規定遴用之助理,其所支領之助理費用,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係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準此,直轄市及縣(市)議會如係依各議員提報助理人員名冊憑以給付助理費用者,該助理費用係屬助理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並併計各該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