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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辦登記擅營電玩業者就查獲銷售額之1%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46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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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電動玩具遊樂場所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本案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動玩具業務,如其未兼營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3條及第23條規定,就主管稽徵機關查獲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