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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行經營之民宿符合規定條件者免辦營業登記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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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請依上揭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