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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4條第1項所稱在繳款書各聯加蓋出納章或櫃員章及經收人員私章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099035253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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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4條第1項所稱「在繳款書各聯加蓋出納章或櫃員章及經收人員私章」,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於稅款繳款書蓋印出納章或櫃員章之收款戳記,已有經收人員姓名者,得免再加蓋經收人員私章;無經收人員姓名者,除蓋印出納章或櫃員章外,仍應加蓋經收人員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