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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再移轉者可同時辦理塗銷及移轉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4352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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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辦妥移轉登記之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原所有權登記,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另一權利人所有者,該權利人得持憑法院判決書及其判決確定證明書同時辦理所有權塗銷及移轉登記申報土地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