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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飯店提供餐飲及場地供聯誼晚會或娛樂者應查明事實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894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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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飯店提供餐飲及場地予台灣○○機車工業公司舉辦未收費聯誼晚會,以及××大飯店提供餐飲及場地予○○傳播公司舉辦對外售票並提供有娛樂節目之餐飲,有關營業稅及娛樂稅之課徵,應本實質課稅原則,查明事實分別依法辦理。說明:二、○○大飯店及××大飯店供應餐飲及出租場地供營業人使用,如未提供娛樂節目,其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並免徵娛樂稅。三、台灣○○機車工業公司提供餐飲及娛樂節目招待經銷商,既經查明未出售門票,亦無經銷商分攤費用情事,非屬營業稅及娛槳稅之課稅範圍。四、至○○傳播公司承租場地,舉辦對外售票並提供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其銷售額除課徵娛樂稅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