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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業收取空白支票簿存摺等工本費應課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5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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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收取甲種存款空白支票簿、乙種活期存摺及掛失止付通知書等之工本費,應計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