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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借貸制度下書立之憑證徵免印花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2109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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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價證券借貸制度,係指證券持有者(出借人),暫時將有價證券出借給需求者(借券人),借券人則提供適格之擔保品給出借人,借券人有義務於未來約定時間,歸還同數量同種類之有價證券。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以下稱借貸辦法)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借券系統之參加人透過證券商辦理借貸作業,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有價證券之撥轉。二、(六)在有價證券借貸制度下書立之憑證應否課徵印花稅問題:按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課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約、承攬契約、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本案依借貸辦法規定,出借人或借券人與證券商簽署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及出借人與借券人間簽署之「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契約」,非屬上開課稅範圍。惟如嗣後實際訂約時,實際內容或條款兼具上開應稅憑證性質者,仍應就個案事實及約定內容核實認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