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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關代收稅款之存查聯應至少保存5年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03111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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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代收稅款所留存之稅單存查聯,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5年,始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