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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支付選美授權之報酬應按權利金扣繳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0065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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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商○○公司因授權貴公司在臺辦理選美會所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權利金,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6款(編者註:現行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按給付額扣取20%所得稅。2.貴公司提供予○○公司工作人員暨各國參選佳麗之有關機票及膳宿費用,如確由貴公司負擔,准予檢據核實認定;至給付競賽獎金或給與,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款。3.有關選美活動所取得之收入、成本及損費,應由貴公司依所得稅法第41條及第73條第2項規定申報,並提示帳證由該管稽徵機關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