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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分配盈餘歸戶課稅之核課期間自應歸戶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5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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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歸戶課稅」應以公司未分配盈餘累積數超過法定限度,且未辦理增資者為準。在未具備上述要件前,公司各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不能歸戶於各股東課稅。公司未分配盈餘在不能歸戶於各股東課稅前,稽徵機關對股東自不能行使核課權,其核課期間亦無從起算;故關於「依法歸戶課稅」之核課期間,應自稽徵機關依法應予歸戶之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並適用行為時稅法規定之核課期間辦理,不以未分配盈餘之所屬年度為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