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增資配股申請緩課嗣經發現不符規定應追繳稅款者其核課期間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05832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編者註:緩課規定已刪除)規定,以未分配盈餘或員工紅利轉增資,申請緩課股東所得稅,嗣後經核定不符緩課要件,應追繳稅款者,其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