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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以刊印所屬期別之號碼對獎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6713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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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如誤用上月份(編者註:上期)之統一發票在本月開立,買受人應以該統一發票刊印之所屬月份(即上月份)之號碼對獎。說明:二、營業人誤用上月份之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者,應由營業人即時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備查,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