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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票上買受人名稱因別字更正不影響獎金之核發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62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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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中獎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書寫之買受人名稱發生部分別字,經原開立統一發票商號更正者,與書寫錯誤而全部塗改者,情形不同,應准予核發獎金。說明: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3款關於統一發票收執聯買受人業已塗改者,不予核發獎金之規定,旨在避免開立統一發票商號串通他人冒領獎金。本案「○○縣總工會」於本(73)年3月份取得之購貨統一發票,其買受人名稱填載為「○○縣總公會」,顯係別字之誤,既經原開立發票商號核實更正,並蓋章證明,應照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