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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因欠稅被處停業處分者如繳清稅款即予撤銷處分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2970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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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0條規定期限未繳納營業稅款,依同法第53條規定為停業處分,其在停業處分期間如已繳清稅款者,應於繳清稅款之日起,撤銷其停業處分。又停業處分不包括停止生產在內。
(財政部110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修正本令,將「撤銷」修正為「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