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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未依限開立發票於查獲前自動補開補報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75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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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在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於同一申報期限內自動補開,且於規定申報期限前申報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按該法第44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