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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依營業稅法第52條處罰者免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併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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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漏、短開統一發票銷售額經查獲者,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應就其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補稅並處所漏稅額5倍至20倍罰鍰(編者註:現行法為1倍至10倍),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免再併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說明:二、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短開統一發票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之處罰要件雷同,係屬法條競合,可採從重處罰,不宜分別適用各有關法條之規定同時處罰。
(本部113年3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30450352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