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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已依營業稅法第52條處罰者免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併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營業人漏、短開統一發票銷售額經查獲者,依營業稅法第
52
條規定應就其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補稅並處所漏稅額
5
倍至
20
倍罰鍰(編者註:現行法為
1
倍至
10
倍),
1
年內經查獲達
3
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免再併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說明:二、營業稅法第
52
條規定營業人漏、短開統一發票與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之處罰要件雷同,係屬法條競合,可採從重處罰,不宜分別適用各有關法條之規定同時處罰。
(本部113年3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30450352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