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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04: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以上者累計違章次數與執行停業處分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555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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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時,倘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且經執行第1次停止營業處分後,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應再次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