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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以上者累計違章次數與執行停業處分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555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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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時,倘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且經執行第1次停止營業處分後,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應再次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